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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买二手房需要注意什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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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某欲购买李某的一套二手房屋。韩某于2020年11月20日实地看房后当即决定购买,当时与李某协商确定房屋交易价格为76.2万元,韩某当日即支付定金2万元,李某向韩某出具收条予以确认,双方商定次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首付款30万元,下剩房款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2020年11月21日,李某告知韩某因其个人原因不想出售涉案房产,同时明确表示拒绝签订合同及双倍返还韩某定金。因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韩某购买涉案房产的目的无法实现,经韩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无果,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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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称,双方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韩某支付我30万首付款用来清偿银行贷款并赎回房屋产权证,给韩某办理过户,后经银行了解,该首付款会被质押于银行,需另筹款30万元赎回房屋产权证,我短时间无法筹集资金,故不具备出售二手房屋的条件,我于次日即2021年11月21日告知了韩某上述情况。

  冠领律师观点:

  韩某、李某虽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李某收受了定金20000元,该款应属立约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韩某、李某对二手房交易中的抵押贷款流程存在误解,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以该房屋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先由贷款银行冻结,待房屋产权过户转移后,由买受人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贷款审批发放后,首付款予以解冻。实际交易过程中,李某并不能取得并支配首付款用以偿还贷款、解除抵押,双方的立约条件与现实条件不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但此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双方对此均无主观过错,不应适用双倍定金罚则,故本院依法判令李某返还韩某定金20000元。韩某虽于事后告知李某可另行筹措还贷款项,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合意,韩某据此主张李某违约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李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韩某韩某定金20000元;

  二、驳回韩某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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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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