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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年7月7日,杨某和卢某签订租房合同,卢某将其所有的商铺出租给杨某作为经营使用。双方就租金支付、租赁期限、各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杨某依约支付租金并向卢某交纳租房押金15000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杨某在承租房屋后经营并不顺利,每月入不敷出,而且每月还需要向卢某支付高额的房租。现杨某面临巨额亏损,双方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经杨某多次与卢某协商,卢某拒不退还押金。
卢某称,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租赁期限为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杨某于2020年12月擅自单方面解除租房合同,杨某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其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杨某擅自解除租赁合同后卢某已经在找新的承租人,但一直未有人承租案涉房屋。
卢某每个月还需要向启福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11437.5元,杨某违反解除合同截止今天因杨某违法解除合同给卢某造成的损失为41612元,杨某给卢某造成的损失足以冲抵杨某的保证金,此外卢某还将通过法律途径向杨某主张因杨某违约而给卢某造成的全部损失。
冠领律师观点:
杨某在原、卢某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期内以生意难做为由向卢某提出解除,双方既在租房合同约定若杨某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卢某且卢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亦表示同意,让杨某31号之前搬完并清水电费,后杨某搬离进行了回复。故杨某主张确认原、卢某双方的租房合同从2020年12月31日已实际解除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杨某在租房合同期内解除合同,房屋现在仍处空置状态,杨某要求卢某退还押金15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杨某杨某与卢某卢某房屋租赁合同自2020年12月31日已实际解除;
二、驳回杨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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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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