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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19日,周某与黄某、王某签订《购房合同》,黄某、王某将其未办理房产证的安置用房(现房)及配套设施,以147.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周某。周某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17年3月9日、2017年3月29日、2018年2月13日、2018年5月16日、2019年3月14日、2020年3月13日支付10万元、70.5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6万元,共计110.5万元。黄某、王某依约向周某交付上述房屋,因当时黄某、王某也并未取得房产证,暂未办理过户登记。目前,黄某、王某已经取得本案的房产证,过户条件已经成熟,但其提出无理加价要求,周某未同意,现拒不履行过户义务。黄某、王某称,我们都是按照购房合同上面去履行,那目前来说因为确实房价涨的也是比较厉害,因为黄某是上班的,然后当时来买房子的时候,黄某没有在家里,只有王某一个人在家里,没有去考察过市场,房子确实当时卖的价格比市场价是偏低的,所以希望周某能够象征性的补偿。
冠领律师观点:
双方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虽未对房屋交付时间作出约定,原告主张二被告交付案涉房屋已条件具备,理由充分,二被告亦认可,故原告要求涉案房产过户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抗辩因房子当时卖的价格比市场价偏低拒不配合原告过户的辩解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位由于没有相关产权证明,客观上无法进行过户,应按约定由被告交付给原告使用。
综上,经审理这起购房合同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安置用房过户至原告周某名下。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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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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