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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7年7月15日,方某与置业公司、赵某签订了《购房合同》一份,约定由方某购买被告开发的阳光新城401号约140㎡房屋一套,单价3200元/㎡,合计448000元。方某在签订合同之日交付购房款300000元,剩余款在办理产权证当日付清。2018年9月6日,置业公司又要求方某支付购房款,方某又支付了53000元现金。方某所支付的购房款,都由置业公司出具收条。置业公司已于2019年初公开销售房屋,但置业公司怠于履行购房合同义务,一直未向方某交付上述合同约定的401号约140㎡房屋,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于是诉至法院。
置业公司、赵某称,我为方某出具353000元购房款收条属实,但其中2017年7月15日出具的30万元购房款收条是我以前的借款本息算账以后转为购房款的,2018年9月6日53000元购房款支付的是现金。2017年7月15日与方某签订购房合同时,阳光新城楼盘尚未被法院查封和抵押,2020年5月才被法院查封,现在阳光新城房屋整体被法院查封,我没办法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暂时也没钱退给原告,只能等待法院分配。方某购买的401号这套房屋带一个大平台,因为我和原告是老朋友关系,所以我才会以3200元/㎡这个单价卖给他。
冠领律师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置业公司、赵某对其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仅在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存在不同意见,既使是30万元购房款确为借款本息结算后转为购房款,该支付方式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应视为双方签订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审理,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置业公司、赵某于2017年7月15日与原告方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
二、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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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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