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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门市房租赁在在我们的生活中十分常见,一方租房做生意,一方出租收取租金,可谓是各取所需,双赢项目。但租赁房屋的涉及的事情杂小繁多,门市房租赁合同纠纷也就接踵而来。今天我们要讲的是一起典型的门市房租赁合同纠纷。
文章事件:
2017年2月12日,刘海租用了孙红位于吉林某县门市房,孙红与刘海签订了门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1年一付租金,1年租金5万元。两人约定,刘海在租用期内若需对门市进行局部装修(包括门面、地板、墙壁、顶棚),必须经孙红同意方可进行。若刘海在门市内临时搭货架,合同期满刘海撤除后,墙壁恢复原样。刘海向孙红交纳1万元押金,防止刘海拖欠水电费、物业费及主要设施损坏,如无以上事情发生,孙红应把押金退还给刘海。合同签订当日刘海向孙红交纳了1年的租金5万元、押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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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租赁该门市房经营酒吧,经营1年后由李大王经营了两年。李大王经营期间,李大王与孙红没有另行签订门市房租赁合同,仍按刘海与孙红签订的合同履行。李大王经营结束后,孙红又将该门市房租赁给他人经营酒吧至今。然而,当刘海已履行合同完毕,但是孙梅认为刘海拆掉卷帘门、防火门,扒掉卫生间的设施等情况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押金1万元,故迟迟不退1万元押金。经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刘海就两人的门市房租赁合同纠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观点:
冠领律师就两人的门市房租赁合同纠纷指出:
刘海、孙红告双方签订的门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刘海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主要设施未损坏、亦未拖欠水电费、物业费,按照合同约定孙红应当退还押金1万元。
孙红虽然抗辩房屋的卷帘门、防火门、白钢门、卫生间刘海进行了装修、修改,但装修、修改房屋刘海是为了酒吧经营,对房屋的装修亦是合同的明确约定,刘海是对房屋的正常装修不是对房屋的损坏,故孙红的抗辩不成立。
孙红认为刘海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拆下的卷帘门等应当返还问题,原、被告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刘海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拆下的物品归谁所有,刘海对此亦不认可。
按照惯例租赁房屋进行经营,应当明确房屋租赁期满房屋是否应当恢复原样,未约定则视为不用恢复原样。
刘海在装修过程中虽然拆除了房屋原来的设施,但也增添了经营酒吧的设施,且该房屋孙红始终出租给他人经营酒吧,其亦是受益者,故孙红要求刘海返还卷帘门等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刘海可要求孙红返还押金。
在得到律师的专业回复后,刘海将孙红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押金1万元,限被告孙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海付清。此次门市房租赁合同纠纷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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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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