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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有的家庭是婚姻纠纷、有的家庭是财产纠纷、有的家庭是抚养权纠纷、而有的家庭是房屋确权纠纷.......今天我们要讲的家庭纠纷就是围绕房屋确权纠纷展开的。
文章事件:
赵丽雅(两人均为化名)和孙波两人是母子关系。2017年赵丽雅因为居住的小区改造,她便打算在其他地方购买楼房。因赵丽雅年龄大了,于是,将买房交款事宜交给她的儿子孙波办理。
2017年3月18日,赵丽雅从银行卡上取出10万元,向售楼处交付了首付款,购买了花园小区的一套房屋。而售楼处登记交款人的名字是孙波,在赵丽雅询问时,售楼处的工作人员等交完全款后备案时可以将名字改为她的。后赵丽雅又让女婿和孙波去拆迁部领出小区房屋拆迁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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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2日,孙波交付了该楼房的余款。随后,赵丽雅多次让孙波配合去售楼处将购房合同的名字改为她的遭到孙波拒绝。母子俩因房屋确权纠纷闹上法庭。
在房屋确权纠纷的法庭上,孙波辩称:1、自己没有接受母亲赵丽雅委托为其购房,也没有收到她所称的用于购房的10万元钱。 2、自己从未在母亲赵丽雅所称的花园小区购过房,也不知道母亲系委托的何人购买相应房产。 3、母亲赵丽雅所称的小区拆迁补偿款系父亲的遗产,相应遗产并未进行最终的遗产分割,且相应款项现全部存在银行,并未如母亲所称用于购房,请求驳回母亲赵丽雅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针对该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冠领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赵丽雅认为孙波受其委托用其钱款购花园小区房屋一套,应当提供取款凭证、付款单据、购房合同或其他相关确权证据,但赵丽雅未提供有关孙波确系受其委托,用其钱款购买楼房的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驳回赵丽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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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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