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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5年5月29日,电子公司(委托人,甲方)与研究所(研究开发人,乙方)签订项目名称为卧式单轴台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卧式单轴台项目的研制;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本项目技术研究开发,并且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各阶段软、硬件产品研制工作;本项目技术开发经费总体为19万元;甲方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的,每延迟一周,须按延期付款部分金额的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乙方未按双方约定时间节点交付产品的,每延迟一周,须按合同总金额的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同日,电子公司(委托人,甲方)与研究所(研究开发人,乙方)签订项目名称为离心机测试转台的《技术开发合同》,本项目技术开发经费总体为42万元;该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与上述项目名称为卧式单轴台的《技术开发合同》的约定一致。2019年11月9日,电子公司向研究所出具还款说明,认可其欠研究所设备货款共计50万元整,并承诺将在2020年6月底之前将前期所欠设备货款全额结清。后电子公司未按约还款,故研究所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研究所与电子公司签订的两份《技术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研究所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电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电子公司向研究所出具还款说明,认可欠付研究所设备货款50万元,故研究所据此要求电子公司支付拖欠50万元费用的请求正当。关于违约金部分,由于涉案的两份合同均对违约金额约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故研究所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305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约金本身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研究所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足以弥补其损失,其另行要求电子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针对这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电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技术所款项500000元;
二、被告电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技术所违约金30500元;
三、驳回原告技术所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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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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