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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24日,某医院与医药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某医院购买医药公司聚焦射频紧肤系统等4套设备,总货款135万元,其中聚焦射频紧肤系统98万元,付款方式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50%,半年付40%,保修到期后付清质保金10%。某医院已按购销合同约定支付了90%的货款121.5万元,其中聚焦射频紧肤系统设备支付货款88.2万元。
经法院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医药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密码使设备开机使用,责任在医药公司违反了合同中关于保修服务的约定,由于设备无法开机使用,致使某医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判令被告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医医院聚焦射频紧肤系统设备款882000元及利息损失。上述判决生效后,医药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被告以35号没有判决解除购销合同,也没有判决返还设备,拒不返还,原告只好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某医院与医药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本院对医药公司请求解除设备购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故某医院应返还医药公司提交的聚焦射频紧肤系统设备。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医医院与医药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
二、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医药公司聚焦设备紧肤系统设备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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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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