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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8年8月31日,范某和购物大厦签订了柜台租赁合同。范某租赁被购物大厦2层43厅,使用面积38.81平方米,在国际商场经营骆驼户外品相关产品。但在经营期间被该商场恶意欺压,存在使用暴力手段扣押货物,威胁恐吓员工,且营业金额至今未还以及不允许调货返货等情景。
购物大厦称,范某所述不属实,其不存在使用暴力等手段威胁阻碍范某经营以及不允许调货返货等情景。双方签订的柜台租赁合同以及物业管理补充协议均属于有效合同,范某应履行合同义务,而范某在经营两个月后无故撤店,给大厦造成了经济损失以及不良的影响。范某系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所收取的押金、货款不应返还,并享有留置权利,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范某还欠保底租金82477.72元,押金包括合同保证金15912.10元,装修保证金5000.00元、电费保证金500.00元,合计为21412.10元,范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保底毛利销售业绩,应承担2018年9月份的毛利损失586.69元,十月份的保底毛利损失3856.59元,电费138.67元,活动费459.25元,合计5041.20元,按合同约定对五条1.2条款原告应承担6个月的违约金,每月按7596.05元计算,6个月合计为47736.30元,范某实际应向购物大厦承担违约责任总计为156667.32元。
律师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范某与购物大厦均应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国际购物大厦柜台租赁合同》及《柜台租赁合同物业管理补充协议》。范某在购物大厦经营一个月后,未与购物大厦协商一致即提前撤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范某无证据证明其提前撤出具有合理依据,亦无证据证明购物大厦占有其销售货款3413.00元,并认可双方对于其擅自离场购物大厦不予退还其相关租金、保证金、其他费用及留置货品的约定,且双方至今未进行结算,其要求购物大厦返还其押金22062.10元、销售货款3413.00元及骆驼牌户外鞋226双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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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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