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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每逢佳节,朋友小聚时往往会推杯换盏,饮酒助兴,然而因此导致人身伤亡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元旦时,董亮(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好友何帆小聚,两人都小酌了几杯。用餐结束后,两人一起离开。何帆见董亮有些脚步不稳,于是从出饭店门开始,就一直搀扶着他。董亮想要挣脱,但用力过猛导致其摔倒在地,搀扶着他的何帆也被带倒,并压在董亮身上,正砸中董亮的头部,使董亮当场晕厥。
何帆拨打急救电话将董亮送至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董亮为脑挫裂伤、左额顶骨骨折、左右侧硬膜下血肿。医生建议董亮住院治疗,并进行颅骨修复手术,费用约3万元,但董亮无力承担此费用,因此选择出院回家自行恢复。
事后,由于治疗不彻底,董亮留下了癫痫的毛病,丧失了劳动能力。他认为是何帆的过错导致自己受到损失,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对此,何帆认为董亮受伤并非己过,且在其住院时已经垫付2万元,出于感情考虑,自己并未向董亮讨要,现在董亮要求自己作出赔偿,实在没有道理。
经事实认定,董亮平时在家就有饮酒习惯,酒量在半斤白酒左右。事发时,董亮与何帆共同饮用一瓶半斤装的二锅头,且席间并未存在劝酒情形。按常理推断,董亮的饮酒量并未超出其可承受的范围。另经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何帆对于董亮摔倒并无过失或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何帆对于董亮的饮酒行为不存在过错,酒后进行搀扶也不构成侵权,并且在董亮受伤后,立即联系就医,并垫付医疗费用,已经履行了作为共饮人相互照顾的义务,因此不对董亮的损失承担责任。对于董亮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共同饮酒后发生意外伤害的案件,法院在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会考量两个因素,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二是在饮酒后共同饮酒人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
本案中,何帆搀扶董亮是出于朋友间的感情,此种行为不能也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之后不慎摔倒,是两人都无法预料的结果,何帆对此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也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结果可能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所以法院优先考量的是对案件本身的法律判断,而不是对弱者损害的弥补。本案中,董亮的结局固然值得同情,但何帆出于情谊的好意搀扶却不应成为担责的原因,否则会对长久以来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习惯上造成不良影响。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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