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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员工权益如何维护?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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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等特殊情形,双方第三次一般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维护?下面这则案例为你提供维权思路。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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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9月10日,王某入职广东东莞某公司,在公司中担任业务主管一职。入职当天,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了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2015年9月7日,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的两天,公司向王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载明公司决定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及相应补偿事宜。但王某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接受公司提出的补偿方案。9月9日,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不服,向东莞市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该案经仲裁机构裁决,后由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结案,法院为我们解答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王某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公司不续签合同,是否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第三,若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则赔偿金数额是多少。

  第一,关于王某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王某的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所以其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第二,公司不续签合同,是否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与王某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拒绝续签,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上述规定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第三,至于赔偿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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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王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343.74元,高于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5元的三倍,故王某的赔偿金应按照9015元/月(3005元/月×3倍)的标准予以计算。王某自2009年9月10日入职公司至2015年9月9日离职,工作年限为6年。据此,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赔偿金108180元(9015元/月×6个月×2倍)。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否则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依法维权。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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