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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可是有些用人单位出于报复员工跳槽、单方辞退员工不给补偿等目的,喜欢以不开具离职证明来“拿捏”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该如何维权?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没有离职证明 两次求职被拒
钱某于2018年6月12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在公司中担任开发经理一职。入职当天,他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6月4日,该公司以钱某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等为由,通知其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其后,双方在工作交接中产生纠纷,且钱某拒绝公司要求其放弃经济补偿等权利的要求,公司便拒绝为钱某出具离职证明。
虽然没有原单位的离职证明,钱某依然投入了求职市场。2020年6月14日,他被北京某科技公司录用。但因为他一直未能向该公司提供离职证明,该公司向他出具通知,决定不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这次求职失败,使钱某切身体会到离职证明的作用。可他回头要求原单位为他出具证明时,根本没人理睬他。
2020年8月,他再次收到北京某信息公司发来的聘用通知,可该公司要求其在入职前准备好包括原单位离职证明等资料。这次求职,钱某因此又失败了。转眼3个多月过去,两家公司以钱某没有离职证明为由,没有录用他。为此,钱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公司为钱某开具了离职证明,但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公司拒开证明 法院判赔8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应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向钱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但是公司未出具相关证据。根据钱某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不能到新单位入职是公司造成的,公司应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对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考虑到钱某未实际入职,一审法院按照其未入职的时间、公司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扩大的情况等因素,参照钱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酌情确定其损失数额。此外,一审法院还对钱某未休年假工资部分进行了处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重复给钱某开具离职证明,但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钱某经济损失81000元、未休年假补偿9275元,合计90275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具离职证明 公司法定义务
综上可见,单位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单位不能因报复员工、要求员工放弃经济补偿等权利、认为员工未处理好工作交接等缘由加以拒绝。如果单位不给离职员工开离职证明,员工可以依法维权;由此给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单位应予赔偿。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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