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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曾经的转账可否要回?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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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存续期间,为了维系两个人的感情而主动承担的必要花费,是一种爱意的表达。但是若这种付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很可能让真挚的爱情,失去了本身的含义。法律本不应该过多的约束恋爱关系,但若此种关系扭曲了大众道德观念的审视、偏离了社会的主流核心价值观,此时法律便有义务让其回归本真。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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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2月,小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和小军经朋友介绍一见钟情,便很快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坠入爱河。恋爱期间,小军曾多次向小花转账“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数额,并且备注“宝贝爱你”“宝贝对自己好一点”等代表爱意的文字祝福,来表达自己对小花的深深爱意。但后来却因为价值观的不同,双方选择分手。

  两人分手后,小军觉得自己是人财两空,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给予前女友小花的特殊寓意的转账为借款。而小花则认为,这些转账均为小军对自己的赠与,并不是借款行为。那么针对小军的特殊寓意的转账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该笔款项的往来发生于小花和小军的恋爱存续期间,恋人彼此之间互发红包转账的行为实属正常,且小华在转账后备注了具有特殊含义的爱意、祝福文字,却并没有注明该钱款为借款。而小军主张该钱款为借款的主张,并不符合借款人的该有的常理。

  其次,小军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不能够提供任何债权凭证的情况下,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小花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最后,关于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情侣之间未明确转账性质的,一般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赠与,即赠与人将自己享有的财产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接受的行为。其中赠与行为可划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在特殊的日子里,情侣之间互发特殊数额的红包,属于一般赠与。

  第二,彩礼,即在男女双方初步达成婚姻约定时,男方给予女方的聘金、聘礼。这里的男方给付彩礼的行为,便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目的便是为了能够和女方结婚。一般在婚恋期间赠与大额的财物,会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第三,在同居后分手,可以返还部分彩礼。一般在实务中对于因未能结婚而要求返还彩礼的纠纷处理秉持以下原则:

  (1)过错原则,即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2)有限救济原则,即酌情返还,适当予以双方相对公平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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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情并不意味着需要盲目的付出,被爱更不是无休止的索取,正确的恋爱方式应当势均力敌,双方的付出与收获应当是相对持平的状态。情侣之间在面对付出时,需要谨慎考虑,量力而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董主编

  稿件类型: 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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