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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酒驾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放纵,也是对他人安全的漠视。就快要过年了,相信很多人和朋友吃饭,总感觉不喝点酒,就是关系不到位。那么你有没有想过酒驾将会带来什么后果呢?明知朋友喝酒开车,仍然搭乘是否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呢?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2021年2月14日夜间,徐凯(文中人名和地名均为化名)驾驶汽车行驶至秋荫大道附近时,恰逢张亮骑着电动车对向行驶而来,两车相撞。该场交通事故,造成张亮和后座搭乘的李志军当场死亡。经查明,事故发生时,徐凯、张亮以及李志军三人均为醉酒状态。
此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徐凯为主要责任,张亮为次要责任,李志军无责任。因此,徐凯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需要承担次要责任的张亮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故应当由其继承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无偿搭乘人员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李志军搭乘张亮的电动车行为,属于好意施惠中的好意搭乘行为,在明知张亮喝酒的情况下,仍然搭乘其骑行的电动车,该行为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轻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法定赔偿事由系交强险的赔偿,故无需区分事故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也不享有事后追偿权。在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合同是赔偿义务的基础,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交通事故,则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若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该项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仔细阅读并且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确保自身驾驶行为的合法性,才能够正常得到赔偿。
最后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徐凯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因李志军搭车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责任。由于李志军已经死亡,且其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场酒驾却毁了三个家庭的幸福生活,都说交通事故猛于虎,酒驾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完全能够提前预见与避免,切莫存在侥幸心理,无视规则,轻视生命,否则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生命及财产损失。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董主编
稿件类型: 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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