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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服从调岗 员工依然有权说“不”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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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喜欢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这类条款,方便届时以此为由要求员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那么,这种约定在实务中有效吗?员工签订此类合同后,还有权对调岗说不吗?下面这则案例为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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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于2020年5月入职江苏丹阳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在丹阳,同时也注明李某“可根据公司要求外派”“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关联公司之间派遣员工的工作,员工予以接受”。2021年1月29日,该公司通知李某到徐州项目部报道,李某并未直接予以接受,而是表示需要回去与家人商量一下。不料当天下午,公司就将李某的办公账号封停,并从工作群中移出,次日又将李某的考勤指纹删除。李某遂向丹阳市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李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我们首先必须明确,劳动合同中关于调岗的约定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应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法履行义务。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能够免除法律责任,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即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授权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仍需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第一,调岗必须具有合理性。调岗决定应是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应考虑劳动者调岗前后的两个岗位是否有关联、薪资标准是否明显降低、对劳动者的实际工作生活是否造成严重影响等问题。

  第二,劳动者可以胜任新岗位。如果劳动者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第三,在调整劳动者岗位之前应尽可能做到协商一致,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如果用人单位滥用调岗权,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对劳动者给予赔偿,如参照劳动者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劳动者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应以恢复原工作岗位为原则。确实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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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上述案件,丹阳市劳动仲裁部门审理认为,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授权性约定过于宽泛,单位未能举证证明调整工作地点确因工作之必须,更未就调整工作地点而造成的有关通勤等问题与李某进行平等协商。因此,调整李某的工作地点缺乏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支持李某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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