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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2020年4月23日,张桂林、李文芳(文中均为化名)夫妻带着长子张迪到宋文坤开设经营的中医堂看病,经宋文坤检查确定为癫痫病,并承诺包医好,医不好退费,双方谈好后,甲方于当日缴费600.00元药费,宋文坤煎药中药一瓶(约5公斤)给张桂林、李文芳夫妻带回家给张迪按时服用。2020年4月27日下午,张迪服用中药后,出现浑身发抖的药物反应。张桂林、李文芳夫妻当即电话告知宋文坤张迪症状,但宋文坤声称这是服用该药物的正常反应,然而,张迪于当日晚上9点死亡。如有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后经市派出所出警调解,双方于2020年4月28日达成《医疗事故赔偿协议》。该《医疗事故赔偿协议》记载:甲方(张桂林)带其长子(姓名:张迪,身份证:5224011996××××××××)到乙方(宋文坤)开设经营的中医堂(位于古道路一小前门)看病,对于患者张迪之死,乙方负注意责任,事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一、由乙方一次性赔付48万元人民币作为死者的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甲方不再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但乙方声称不能在短时间内一次性筹集48万元人民币,因此双方约定三次分期付清48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二、约定分期三次付款时间:第一期于2020年4月30日支付20万元人民币;第二期于2020年6月30支付人民币14万元;第三期于2020年7月30日支付人民币14万元。如乙方在付款过程中有逾期行为的,将按银行日利率的3倍违约金予以计算。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但宋文坤只支付了张桂林、李文芳夫妻20万元,尚欠张桂林、李文芳夫妻赔偿款28万元未按约定支付,经张桂林、李文芳夫妻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张桂林、李文芳夫妻将宋文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宋文坤立即支付张桂林、李文芳夫妻赔偿款280.000.00元及违约金(以280.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日利率的3倍的标准,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宋文坤承担。
宋文坤未到庭应诉、未提供证据、未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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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张桂林、李文芳夫妻之子因服了宋文坤开具的中药而死亡,故宋文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本案事故发生之后,张桂林与宋文坤达成的《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该案《医疗事故赔偿协议》达成后,宋文坤只支付20万元后未再支付,故对张桂林、李文芳夫妻要求宋文坤剩余28万元合法有据。
对张桂林、李文芳夫妻要求宋文坤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乙方在付款过程中有逾期行为的,将按银行日利率的3倍违约金予以计算。”该约定不具体明确,视为违约责任标准无约定,但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宋文坤逾期不付,给张桂林、李文芳夫妻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支持违约金应以未付款28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时间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宋文坤因不能联系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应权利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宋文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桂林、李文芳夫妻涉案赔偿金人民币2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28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时间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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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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