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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2007年12月6日,王薇薇(化名)向A银行申请助学贷款4500元。2008年6月24日,A银行与王薇薇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王薇薇提供借款4500元,用途为学费,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为7.83%。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借款人毕业后的借款利息和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借款人应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与贷款人进行债务确认,制定还款计划。借款人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借款人自毕业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作为逾期贷款处理,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
合同签订后,A银行于2008年7月15日向王薇薇支付借款4500元。2012年7月,双方约定的还款期起始月到后,王薇薇未按期还款,A银行多次向王薇薇发出《国家助学贷款逾期提示函》,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王薇薇仍未还款。截止2021年2月21日,王薇薇尚欠A银行借款本金605.42元、利息812.85元、逾期还款罚息862.92元、复利468.22元,共计2749.41元。于是,A银行将王薇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王薇薇偿还A银行截止2021年2月21日的借款本金605.42元、利息812.85元、逾期还款罚息862.92元、复利468.22元,共计2749.41元,并支付从2021年2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605.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与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涉及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A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
1、A银行的营业执照和王薇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王薇薇的身份情况;
2、《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入学贷款申请书》、《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证明原、王薇薇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3、《贷款发放通知单》、《个人借款凭证》,证明A银行向王薇薇放款、约定的执行利率、逾期执行利率、到期时间等事项;
4、《国家助学贷款逾期提示函》、《业务凭证》,证明王薇薇还款、欠款以及A银行的催收情况等证据。
律师观点:
A银行、王薇薇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A银行已按约向王薇薇履行了发放借款的合同义务,王薇薇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属违约行为,故A银行要求王薇薇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薇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A银行截止2021年2月21日的借款本金605.42元、利息812.85元、逾期还款罚息862.92元、复利468.22元等共计2749.41元,并支付从2021年2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605.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与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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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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