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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生活中,先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抗辩,但这种权利也不是什么情况都适用的。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合同纠纷案例律师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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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新月演艺公司与金光剧院签订了演出协议,约定由新月演艺公司为金光剧院提供9场演出服务,演出所需制作费包含服化道等等共计15万元,分3期支付完毕。
根据约定,新月演艺公司提供6场演出后,金光剧院需支付完毕全部费用,但金光剧院却未能如期支付。于是新月演艺公司拒绝提供剩余3场演出,并起诉至法院,要求金光剧院支付剩余制作费5万元。
对此,新月演艺公司认为:其拒绝演出是因为金光剧院违约在先,其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因此其不应承担责任。但金光剧院认为,新月演艺公司未提供最后3场演出,亦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不应再支付剩余制作费。
那么,在这起合同纠纷当中,双方的主张究竟孰对孰错呢?违约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呢?
法院认为: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在这起合同纠纷当中,双方签订的演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新月公司主张先履行抗辩权虽符合相关构成要件,但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广大观众无法观看演出,扩大了双方的损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主观过错较小,但其行权方式并不妥当,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对于金光剧院,其未按约定支付制作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这起合同纠纷法院判决金光剧院支付违约金5000元,新月演艺公司支付违约金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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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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