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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车结果当庭“反转”, 本想索赔却苦无证据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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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无论是哪种诉讼都离不开证据。近日,陕西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原本自信满满的原告就因证据站不住脚在庭上接连被“打脸”,无奈以败诉告终。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2020年12月,陕西小伙王健(化名)到当地一家汽车维修保养公司对车辆进行保养。在保养过程中,工作人员问起王健什么时候买的车,王健回答称车是2013年1月后买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说:“我干这行十多年了,你的车旧得不正常,不像是只开了8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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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句话引起了王健的怀疑,第二天他就将车开到某验车公司对车辆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师周某很快出具了《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检测意见综述:“经现场勘验,该车于2012年5月出厂,购车日期为2013年1月14日,该车在购买之前有过两次4S店保养记录和一次出险维修记录,保养期间记录最大里程数为历程4402公里。综合以上现象,充分考虑该车从出厂到上牌,车辆有7个月间隔时间,不排除期间有临牌适用可能性,不排除人为调表。”

  王健看到这份评估报告怒火中烧,他当即联系了当初卖车的万塘公司(化名)。万塘公司对此一再否认,言语中还暗指王健“讹人”,毕竟车已经让他开了八年,也许是他使用不当。王健听完之后更加愤怒,一气之下以欺诈消费者为由将万塘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退一赔三。

  没想到,原本信心满满的他在庭上一再被问得哑口无言。庭审中,王健申请证人周某出庭,周某称鉴定报告中的数据都来源于“车300”信息查询平台,这个平台是从哪里获得的信息他并不清楚。法庭要求周某当庭在该平台查询案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但只查到了近5年的记录,并且出险记录只能查到月份。对于车辆在出售前的两次保养记录数据混乱的问题,周某给出了两种猜测,一种是人为故意调表,另一种是电脑记录数据时写的公里数少。对于车辆出售前保养的问题,周某认为正常车辆从出厂到上牌不会超过6个月,王健的车辆超过6个月,不排除上临牌的可能。

  为进一步明确案情,法院向交警部门查询案涉车辆在出售前是否有临牌行驶的情况,该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未显示该车辆在出售前有临牌行驶的情况。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法院又向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出具《协助调查函》,请求该单位协助查询王健轿车从出厂至今所有的出险、维修、保养情况,重点查询2013年1月13日以前车辆的出险、维修、保养情况。该单位回复,没有查询到车辆在出售前有保养或理赔的情况。

  法院认为,王健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健购买车辆是否非新车,万塘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应否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问题。

  首先,涉诉车辆实际交付王健已有8年,在此期间王健实际控制并正常使用车辆,未提出任何异议。

  其次,王健提交的第三方平台出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查询的两次保养中,因数据混乱,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对于定期保养数据混乱,证人周某对于该数据混乱的原因表述为,一是不排除人为故意调表的可能,二是电脑记录数据时输入的公里数少,但均系猜测。证人周某当庭通过“车300”平台查询涉车辆维修机保养记录与其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查询维保数据不一致,评估报告书及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

  第三,王健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涉诉车辆非新车或证明车辆售前具体由哪个保险公司理赔的记录,法院经调查也未查询到有关事实,因此王健诉称涉诉车辆非新车的理由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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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法院驳回了王健全部诉讼请求。

  王健败在了无法证明自己所诉确为事实,即举证不能。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可以说谁有充分的证据,谁就掌握了胜诉的主动权。所以诉讼不要轻易发起,一定要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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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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