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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怎么办?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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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幸去世,诉讼还能进行下去吗?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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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莉、霍皎、张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三人是大学同学。他们毕业后各自在社会上打拼了几年,又走到一起决定共同创业,其中王莉占股20%、霍皎占股40%、张程占股40%,由张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过五年的拼搏,公司经营状况蒸蒸日上,在业内小有名气。这时,王莉家中突遭变故,急需一大笔钱,思来想去,她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出去。她把这个想法告诉了霍皎和张程,两人商议由霍皎以100万元的价格回购股权。三天后,王莉来公司与霍皎签约,不过股权转让协议上张程也签了名。霍皎原本承诺一个月内分三次付清股权转让款,却没有兑现。

  王莉向霍皎催款,霍皎称张程私下找她交涉,希望能把其中的10%转让给他,二人各持股50%。霍皎还称,她手中的钱不够50万,她和张程商议由张程支付王莉股价款解燃眉之急,她日后再还给张程。为了证明自己说的属实,霍皎还给王莉看了二人聊天记录。

  王莉又去找张程,张程称霍皎确实找过他借钱,但这笔钱不是股价款。他虽然说过想要收购10%的股权,但只是随口一说,不是真的想收购。事情由此进入了僵局,在多次交涉无果之后,王莉选择将昔日并肩前行的两位好友告上法庭。

  开庭当天,张程没有出席。法院根据霍皎提供的其与张程的聊天记录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名,认为张程有收购股权的意思表示。同时他在转让协议上签名,应当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综上,法院判决张程和霍皎向王莉给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由于张程未出庭,法院对其做了缺席判决。

  其实,张程之所以没有出庭是因为他在开庭前一天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去世了,判决书送达到张程家中他的家属才知道这场股权纠纷。张程家属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违法定程序,提出上诉,这个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死亡不属于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一审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不但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还需继承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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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上诉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死亡、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程序中死亡、执行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死亡也适用诉讼继承。原告或被告在一审判决做出后判决生效前死亡,其继承人也是有权提出上诉的。

  民事案件中,诉权的继承贯彻始终。不过,诉权继承仍应遵照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以被继承人遗留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为限的原则,不得超出被继承人原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 秦佳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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