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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03-06 11:04:11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4年3月,深圳市某区公安机关对锐创科技公司(化名)涉嫌走私无人机零部件一案立案侦查,公司员工阚某因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而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涉及的对公账户交易、公司权责划分等关键事实,成为律师辩护的突破点。
阚某被拘留后,其家属经人推荐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随即指派律师卢显颖担任本案辩护人。彼时家属情绪焦灼,多次向律师强调阚某仅是普通员工,对公司决策毫不知情。由于刑事拘留后的“黄金救援期”仅剩短短数日,律师便在次日清晨驱车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会见室内,阚某面色憔悴地说:“采购全是孟总签字,我只是按流程办事……”而这句话,成为律师破局的关键线索。
律师在大致了解案情后指出,根据《刑法》第15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处无期徒刑。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明确,单位犯罪需满足“以单位名义实施”与“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两大要件,且仅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刑责。
本案中,锐创科技公司的对公账户交易记录、经营备案文件等证据链完整,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特征。而阚某既非法定代表人,亦非持股股东或高管,其仅负责技术对接工作。从法理层面来看,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但追责范围严格限定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阚某既未参与走私决策,也未从中谋取私利,将其作为惩戒对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在办案期间,律师遭遇诸多阻力。初次沟通时,民警态度强硬地表示:“他是经手人,当然要负责!”为证实阚某并非决策人员,律师首先赶赴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公司全套工商档案,结果发现法人变更记录存在异常。原法定代表人在案发前三个月已悄然进行了变更登记,但公安机关未予核实。之后,律师与经办警官前后总共开展三轮法律论证,提交十余份类案检索报告,以证明类似情形均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案件的转折出现在第三次沟通之时。当律师出示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商合规指引”中“技术岗位免责条款”时,办案人员的态度开始松动。然而,检察机关初期仍以“案情重大”为由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关键时刻,律师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附专家论证意见,明确指出“将普通员工作为顶罪对象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24年4月初,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阚某构成走私犯罪,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当天,阚某向律师鞠躬致谢。阳光穿透云层洒在案卷封面上,映照出司法程序应有的理性光芒。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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