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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03-06 10:48:12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9年,上海的曹先生将山东泰安某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直至2023年,乙公司尚欠付曹先生30万元土地转让款,曹先生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冠领律所代理维权。近日,冠领律师通过诉讼成功帮曹先生拿回30万元转让款。
2015年,山东泰安某地一个村委会与曹先生经营的甲公司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将该村某块土地以每年每亩1000元价格给曹先生有偿使用14年。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变压器在内的公司资产,总价790万元。地上附属物归甲公司,曹先生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分别签字。2019年,曹先生收到600万元,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公司转账40万元给村委会,转让款变更为750万元。至2023年,乙公司尚欠曹先生30万元转让款,多次索要未果,曹先生求助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张新瑶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了《土地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微信记录等案件证据后,代理曹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张律师指出依据《土地转让协议书》,地磅不在转让范围内,应归曹先生所有,乙公司主张地磅已转让却拿不出证据,不应采信;针对转让款,结合补充协议及相关收据,证实双方达成750万元转让价款的合意,乙公司尚欠30万元应予以归还。同时,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指出乙公司作为张先生的一人公司,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曹先生的多项诉求,判决乙公司返还地磅,支付30万元转让欠款及相应利息,张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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