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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4:49:48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7年,梁女士与北京西城区的吴先生协议离婚,并分割了财产。两年后,梁女士偶然得知,吴先生离婚时隐藏了一套房屋,后来将之分给了他的二婚妻子。梁女士认为自己的权益受了损,于是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经过冠领律师的帮助,成功为梁女士争取到30万元补偿款。
梁女士十几年前来到北京工作,与本地人吴先生相知相恋,于2008年走入了婚姻的殿堂。两人婚后在北京丰台区买了一套房屋,打造了一个甜蜜的小家。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摩擦慢慢增多,两人逐渐形同陌路。直到2017年,梁女士发现吴先生竟有一个私生女,她坚决提出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丰台区房屋归吴先生所有,他向梁女士支付100万元补偿款。
次年,吴先生与其女儿的母亲张女士结婚。但这段婚姻仅持续了一年,吴先生再次离婚,并将他名下的北京大兴区某小区302号房屋分给了张女士。梁女士偶然得知此事,惊觉自己权益受了损。因该房屋是吴先生头婚前承租的,后来经历了拆迁安置。在离婚时,吴先生绝口不提此事,以至于双方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梁女士为此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黄晋奎律师、王涛律师受律所指派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首先多方调查302号房屋的具体信息,了解其来源。原来,吴先生头婚前承租了一套公房,在与梁女士恋爱期间,他通过有关部门买下了这套房屋。2012年,该房屋涉及拆迁,吴先生加钱购买了302号安置房屋。因拆迁时,梁女士的户口并不在该房屋内,故被拆迁人仅有吴先生。
根据调查的情况,吴先生是在婚前购房,婚后拆迁安置,302号房屋大概率属于其个人财产,想要分割非常困难。冠领律师并未就此放弃,而是细致梳理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多次研判,发现了一个突破口。虽然购买302号房屋时,梁女士不属于安置人口,但吴先生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其他文件时都写明了家庭成员为梁女士,梁女士应该也享有一定的财产权益。律师据此形成代理思路,整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吴先生辩称,离婚后已向梁女士支付了百万补偿款,该补偿是对两人财产的最终分配。
冠领律师则表示,302号房屋虽是吴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经拆迁后加钱所购,但其所有权是在吴先生与梁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加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吴先生在购买该房屋时提交的材料包括与梁女士的结婚证复印件、两人的身份证等,家庭购房申请表也载明了家庭成员为梁女士,双方为夫妻关系。可见,吴先生购房时考虑到与梁女士的夫妻关系,故梁女士应当享有一定的财产权益。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案涉房屋虽属于吴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梁女士有权分得一定的利益,故判决吴先生限期支付梁女士30万元补偿款。
吴先生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但其并未提交任何新证据。冠领律师继续对其观点进行反驳。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吴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经过拆迁安置,在认定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下,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仍为委托人争取到了30万元补偿款。梁女士对此结果非常满意,也对冠领律师的业务能力给予高度认可。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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