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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2021年7月1日18时00分许,李聪(文中均为化名)驾驶着李建的小型汽车在某水果市场与刘文民驾驶的小型汽车碰撞,产生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聪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文民无责任。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事故发生后,由于只是两车轻微剐蹭,李聪、李建没有及时报保险公司出险勘察。双方当事人对刘文民车辆被剐蹭的部位产生争议,对修理费用协商未果。刘文民于当日将车辆送至汽修店进行检修,结果为因事故造成“右前大灯,前杠油漆、钣金修复”需维修,刘文民自行花费1150元(换右前大灯850元,钣金修复100元,前扛油漆200元)将车辆进行了修理,开票后总损失合计1161元。而李聪、李建未支付该费用。
因李建的小型汽车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21年1月5日0时起至2022年1月4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驾驶人李聪持有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于是,刘文民将李聪、李建、A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刘文民车辆维修费1150元。2、被告A保险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保险理赔范围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A保险公司书面辩称:一、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因事故认定书无车辆驾驶员李聪的签名,无法核实该认定书的客观性。另需核实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质,且用车时是否经被保险人李建的同意。如果无驾驶证或未经车主同意用车,刘文民的损失则应由李聪个人承担。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李聪及车主李建未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保险,导致公司未知晓该事故的发生,故我公司不承担刘文民的任何赔偿,请求驳回刘文民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三、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公司不予承担该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律师观点:
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李聪驾驶小型汽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事故应负全部责任。虽然李建作为小型汽车的车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才能够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法律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建虽系该肇事车辆所有人,但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手续齐全,车辆驾驶人具有驾驶资质,刘文民不能举证证明李建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故李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案事故损失应先由A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由李聪赔偿。对于刘文民在此次事故的损失,认定车辆修理费1150元。
被告李聪、李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保险理赔的行为,不能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违反报警及及时报险义务的后果,并不直接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只有在事故原因、性质或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拒绝;二是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如因肇事驾驶员未报险构成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的理由将与交强险设立的初衷相悖。
由于刘文民的诉讼请求只主张赔偿修理费1150元,而该费用未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的限额,故应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150元。A保险公司辩称李聪用车时是否经被保险人李建的同意,如果无驾驶证或未经车主同意用车,刘文民的损失则应由李聪个人承担,因A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1、A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文民1150元;
2、驳回刘文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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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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