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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457名学生被银行私开账户,Ⅱ、Ⅲ类电子账户真的没风险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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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想办理公积金账户。”

  “好的,请稍等……不好意思,您名下已有多张本行的银行卡,无法办理公积金账户。”

  “我没办过,怎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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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崇左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0届的毕业生们最近遇到了一件怪事——他们名下忽然多出了数张银行卡。最先发现的几名同学在毕业生群里问了一句,没想到共有1457名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银行广西分行崇左江州支行开立了Ⅱ、Ⅲ类电子账户!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不少人对银行的安全性产生了质疑。

  后经查明,此事件是某银行崇左江州支行营业室违规操作所致,相关人员利用学校提供代收学费服务时获得信息,违规用1457名学生的名义开立了12536户Ⅱ、Ⅲ类电子账户。此事被曝光后,该行对外解释,“按照相关规定,Ⅱ、Ⅲ类电子账户的设立,是为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均设有资金使用限额,没有透支功能,也不会发生资金划转交易和信用记录不良的情况。”但是,银行作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一环,瞒着当事人私自开立银行账户,颇有“利用工作谋取利益”之嫌,如何能让人信服其能够维护交易安全、防范诈骗?更多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设立Ⅱ、Ⅲ类电子账户是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2015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全功能账户;Ⅱ、Ⅲ类账户则是虚拟的电子账户,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在其基础上功能逐级递减,资金风险也逐级递减,但Ⅱ、Ⅲ类账户风险低不代表零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指出,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就算是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Ⅲ类户,也应当至少验证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以上规定正说明了Ⅱ、Ⅲ类账户的风险依然存在,仍有可能被利用来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涉事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获取业绩而对户主不告而开设账户,使户主身陷风险,明显有违《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不仅要对客户的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客户为办理业务提供的个人信息更要保密。涉事银行营业室不仅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反而利用客户留存的信息私自开户,不仅严重违反行业法律法规,还侵犯了这1457名学生的隐私权。目前,该行13名相关责任人均被内部追责,但这不是终点,被开立账户的学生可就损失主张涉事银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泄露信息牟利违法所得达5000元以上,或者泄露信息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相关责任人员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作为老百姓最信任的钱袋子,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金融机构,安全是第一要务。我们真诚希望涉事银行尽快填补管理漏洞,弥补学生损失,也希望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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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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