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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彭某长期在段某处采购牛仔裤等货物,彭某每次通过微信下单后,段某以汽车运输方式交付货物并以电子销售单为结算凭证。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2月27日期间,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段某按约向彭某供货后,二人共计拖欠货款14737元未支付。彭某表示在2020年春节(2021年2月12日)前支付,段某未提出异议。此后段某多次与二人协商未果,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段某的诉讼请求。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开庭后,被告彭某未作答辩。
律师观点,债务应当清偿。法院认为,本案中,彭某和段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先后在段某处购买服装,累计产生货款14737元。段某通过微信、电话方式多次要求彭某支付货款,二人对尚欠14737元货款无异议。现段某称彭某未付前述货款,二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因此法院对段某要求彭某支付14737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段某催款时,彭某表示在2021年2月12日前支付,段某未提出异议,系双方对付款时间达成的一致意见,彭某在该期间届满时未能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段某与彭某未在买卖合同中曾约定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现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除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外还有其它损失存在,故法院对段某要求彭某自2021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段某在买买卖合同中拖欠的货款14737元,以及自2021年2月13日起以147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原告段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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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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