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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律师:未成年人的扶养义务主体是谁?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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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与白某是夫妻关系,老两口育有一子朱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孙某曾是老两口的儿媳,即朱伟的配偶。2019年11月18日,朱伟因交通事故去世。留下一个儿子朱小明,今年六周岁。孩子从出生至今一直跟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自儿子朱伟去世后,孙子朱小明仍一直跟随朱某老两口生活,因为孩子奶奶没有工作也没有养老保险,只靠爷爷在外务工养活一家,难免吃力。因此,朱某多次向孙某要孙子的抚养费,但是孙某不管不顾的态度,朱某既伤心又愤怒。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主体,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从朱小明出生以来一直由朱某和白某二人抚养,从孩子上学后更是由爷爷奶奶承担孙子全部的教育费用、日常生活消费等所有开支,爷爷奶奶帮助孙某抚养儿子,系无因管理,并不是孙子的抚养义务主体。因此要求被告偿还因管理而支出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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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律师观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孙某作为朱小明的母亲,有能力抚养子女,二原告并无抚养外孙子的法定义务。原告朱某、白某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况下,为了朱小明的健康成长,代为被告孙某抚养朱小明,故爷爷奶奶与被告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爷爷奶奶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其抚养朱小明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结合社会经济水平和本地消费实际,对朱小明抚养费酌情认定为每月500.00元,从2019年11月20日到2021年8月20日共计10500.00元,期间产生的教育费为10680.00元,共计21180.00元。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给付原告朱某、白某抚养朱小明所支出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共计21180.00元。

  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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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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