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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员工离职未提前30天通知给公司造成损失,且损失金额难以确定,则员工需要赔偿公司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何员工果真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便离职,公司起诉要求赔偿却被法院驳回呢?
张弛(本文均为化名)大学毕业后入职某珠宝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员工)离职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且无法确定给甲方(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需对甲方予以赔偿,该赔偿数额按照乙方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收入计算。
入职公司一年半之后,张弛已经成了小组长。每年公司都有一次升职的机会,本来部门主管口口声声跟他保证说这次会提拔张弛当副手,工资也会相应提高。但最后公布名单时,张弛却并不在升职人员内。一气之下,张弛未提前通知公司就离职。
公司认为张弛突然离开,未给公司留出交接时间,扰乱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并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张弛应给予公司赔偿。因此,公司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弛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金。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面提前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张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未举证证明张弛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有损失才有赔偿,现在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因张弛的行为产生实际损失,故法院对于公司要求张弛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1、公司与张弛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张弛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且无法确定具体数额,需赔偿公司一个月的平均工资。该约定不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当得到尊重与认同。
2、张弛作为公司员工,擅自离职,没有给公司任何提示,亦没有主动协商,打乱了公司的工作安排,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不管是依照法律还是依照约定,其都应对公司予以赔偿。
综上,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规定的内容,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离职,若未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则无需承担责任;若造成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外,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实质属于事先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可知,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情形,亦不存在适用违约金的前提。
综上所述,可知两点关键:
第一,公司与张弛事先约定劳动者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与法相悖,实属无效;
第二,对于张弛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赔偿请求缺乏依据。
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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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原创C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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