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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顾客在买车时要求试驾,工作人员忘记与顾客签署《试驾同意书》,结果顾客在试驾期间出了事故,事故受害者可以要求车行经营者承担责任吗?
案例分享
张亮(本文均为化名)在山东某地经营一家二手车行,从事二手车买卖业务。2021年7月28日,本地人马军想要购买一台二手轿车以便家用,前来看车。马军到车行看车时一眼就看中了一台黑色的小型轿车,为更好地了解车辆性能,他申请试驾,张亮遂安排车行工作人员小刘陪同试驾。
然而,小刘粗心大意,未与马军签订《试驾同意书》,便允许马军上车试驾了。马军在试驾车辆的过程中,因超速行驶且拐弯过急,与在路上同向行驶的宋明的车辆相撞,造成宋明驾驶车辆与路边护栏受损。经交警鉴定,宋明是正常驾驶,不需要对该事故承担责任,试驾者马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宋明向二手车行经营者张亮、试驾者马军索要赔偿,因协商不成,宋明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马军是车辆驾驶人,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经交警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试驾者马军对本案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试驾者马军与二手车行经营者张亮属于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的关系。试驾是商家向潜在消费者群体推出的驾驶体验活动,具有营利性质。马军在试驾中体验车辆的性能并获得主观享受,亦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利益。因此,试驾者马军与二手车行经营者作为商业活动的利益享有者,均应承担合理的风险。
综上,法院通过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试驾者马军承担此次交通事故70%的民事责任,二手车经营者张亮承担3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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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民商网站原创
审核人:霍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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