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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咨询:诉讼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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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与沈某于1981年5月自行相识恋爱,1987年4月6日登记结婚,1988年1月4日生育一子。自结婚以来,朱某认为双方性格与感情不和。沈某性格捉摸不透,经常暴怒打人,对朱某冷暴力,且从不服软道歉。在经济方面,沈某经常和同学、朋友、单位同事及农场朋友聚会,每月出去旅游,花费不少,但是却对朱某在经济上管束较严。2021年7月3日,双方发生口角,沈某打了朱某。朱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诉讼离婚。

起诉离婚咨询

  被告沈某辩称,双方婚姻基础比较扎实,系自由恋爱,从认识至今已四十余年,现儿子已经成年,孙子两岁多,家庭完整,关系和谐,正是应该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没有达到要诉讼离婚的程度。生活中双方难免有争执,但被告没有家暴。原、被告均有退休金,收入各自保管,生活开销由被告负责。当初每月被告给原告500元,2017年被告花钱在外地寺庙买了没有产权的房屋后,被告不再给原告500元。被告确实会出去聚会,但并不频繁,人在退休后也有参加聚会的需要,被告也希望原告一同参加。综上,被告希望与原告好好沟通、生活,颐养天年,故不同意诉讼离婚。

  专业律师观点,双方虽因家庭事务产生分歧,但无根本性矛盾,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应互相体谅、包容,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争取家庭的完整与和睦。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已逾三十载,建立了夫妻感情。

  另,原、被告均已步入老龄阶段,正需要相互照顾、扶持,希望双方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谅互让。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争取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能以实际行动改善夫妻关系。

  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诉讼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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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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