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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杨某是xx市某小区2栋14-7号房业主,光明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杨某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了《业主手册》,但其拒不履行《业主手册》中确定的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义务。经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杨某仍不缴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费用。为维护自身的利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131.24元,违约金3186.97元,共计6318.21元。
开庭后,原告自认被告已缴纳2019年6月至12月的水电公摊以及电梯维保费。但被告杨佳佳未作答辩。经查明,被告系xx市某小区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96.83平方米,被告从2019年6月起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向原告缴纳物业费。
律师观点,原告与xx房开公司签订《xx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法院认为,原告在对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依据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也应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故被告应缴纳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电梯维保费用为 3131.24元(1元/月/平方米×96.83平方米×28月+10元/月/户×21月+10元/月/户×21月);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收取标准,但该标准过高,法院酌情支持100元。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131.24元(含公共能耗费、电梯维保费)、违约金100元,合计323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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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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