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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争夺案中,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妻子所有后还能反悔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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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2019年8月30日,刘雄、宋媛媛(文中均为化名)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坐落于北京市A区*号院*号楼*单元**的房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坐落于北京市门B区*号楼*单元201的房产婚后归女方所有、北京市B区*号楼*单元101室,离婚后归女方所有。上述协议中的北京市A区*号院*号楼*单元301室房屋已于2007年出售;北京市B区*号楼*单元201室房屋已于2014年出售。出售时间虽早于离婚协议的签署时间,但因上述两套房屋都没有房本、没有过户,故离婚协议中写明归宋媛媛所有,待可以过户时由宋媛媛配合过户。101号房屋现由宋媛媛及其外孙女居住,该房屋系宋媛媛的唯一住房。离婚后,刘雄以没有住房、没有工作为由,要求女方宋媛媛归还此房产。宋媛媛拒绝后,刘雄将宋媛媛诉至法庭,请求确认北京市B区*号楼*单元101室归刘雄所有。

  在离婚房产争夺案的庭审中,宋媛媛辩称,不同意刘雄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因为刘雄是婚内出轨,离婚的时候净身出户,所有的房子都给了自己。加上刘雄另行组成了家庭,宋媛媛现在只有101这一套房屋在居住。

  律师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房产争夺案中,刘雄与宋媛媛在离婚时已经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方式明确101号房屋归宋媛媛所有,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依照协议书约定分割共同财产。现刘雄要求宋媛媛返还101号房屋,并自认提出本案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故刘雄的诉讼请求,不合法。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离婚房产争夺案,判决驳回刘雄的诉讼请求。此次离婚房产争夺案以刘雄的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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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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