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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赵梅(文中均为化名)与张海波于2020年9月5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经民政局公证后生效。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婚内购买的共同的位于广州市某区的602房的房产产权归张海波所有,赵梅配合过户给张海波,张海波一次性给付房产的补偿款401825元给赵梅。但是过了约定的时间,张海波一直不支付补偿款给赵梅。赵梅多次微信留言给催促,张海波以没有钱为由一直不予支付该笔款项。于是,赵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张海波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1、张海波向赵梅支付离婚房产补偿款401825元;2、张海波支付401825元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6%计算所产生的利息;3、张海波张海波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5日内与赵梅一同去办理位于广州某区602房的房产以及车位过户手续。
张海波辩称,双方于2020年9月5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离婚手续5日内,赵梅须配合办理房屋,车位过户登记手续,但赵梅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内双方一同办理过户,所以赵梅违约在前,且还没过户成功,故暂不能支付赵梅房产补偿款,既然约定过户后再支付房产补偿款该条件还没达到,就不存在赵梅索取利息。其本人一直致力了解过户流程,涉及房管部门,公积金中心,还有咨询各个银行贷款问题,需要时间了解清楚流程和手续,也一直在寻求过户后计付补偿款的方法,并于2021年1月27日在微信上主动找赵梅要求赵梅配合办理过户,赵梅设置障碍条件,导致我方不敢进行过户交易,从而影响对补偿款的准备。离婚后,其本人除了照顾女儿生活起居以及学业,还要兼顾工作,无法及时回复赵梅信息。赵梅离婚后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女儿抚养费,导致本人经济困难。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赵梅协助本人过户,但并未明确约定过户给何人,现房屋尚未过户,且赵梅未按离婚协议约定5日内配合过户,因此不存在我方违约,无需支付赵梅利息,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我方主动要求赵梅过户,赵梅以要求支付利息为由拒绝配合过户,2021年2月赵梅以各种借口为由不配合过户进行房屋买卖,赵梅拒绝配合过户,是赵梅造成问题,故不同意支付赵梅利息。那么,这起夫妻因离婚房产对薄公堂,究竟孰是孰非?
律师观点
本案属离婚房产财产纠纷。《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张海波应在离婚后5日内即2020年9月10日前办理房屋和车位的过户登记手续,赵梅有配合的义务,但张海波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以咨询过户手续、自有资金紧张、房屋出售等理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并以房屋未过户为由拒绝向赵梅支付补偿款,故张海波的行为存在违约。现赵梅请求张海波与其共同办理602房及对应车位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由张海波向其支付补偿款401825元,合理合法。
对于利息,因张海波未依约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确实会对赵梅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利息应以401825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即2020年9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离婚房产财产纠纷案件,判决:一、张海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成广州市某区602房的涂销抵押手续;赵梅应于张海波完成涂销抵押手续之次日起五日内,配合张海波将广州市某区602房及对应车位过户登记至张海波名下。二、张海波应于上述第一项的产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梅支付补偿款401825元及逾期利息(以401825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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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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