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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私奔 上门女婿想离婚 法院结果判决不准离婚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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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李明(本文人物均系化名)和王芸按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新郎官并不十分情愿,因为这场婚姻是由双方父母包办,李明入赘到王芸家做了上门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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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李明和王芸补办了结婚证,婚后两人有了一儿一女。虽然外表看起来一家人其乐融融,但因为是包办婚姻,他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王芸更是经常言语讽刺李明。李明为了好好过日子,将自己的姓都改成王芸家的姓,入赘后家中的苦活累活全抢着干,农忙时干地里的活,农闲时外出打工补贴家用。在李明的努力下,修建了4间房屋,安装了太阳能,家中生活条件不断变好。

  2017年开始,王芸执意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去外地自费上卫校。李明无奈,但也积极打工供王芸生活费与学费。第二年,李明从外地打工回来,王芸态度相当冷淡,一直找茬闹事,使李明在家无法容身。2020年12月李明在一个出租屋中,将王芸与一陌生男人捉奸在床,并报了案。但为了两个孩子,李明没有选择离婚,而是劝王芸回家好好过日子。但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2021年1月的一天,几名男人来到李明家敲门,李明出去后遭到其中一人毒打。第二天,妻子王芸抛下两个年幼的孩子与他人私奔了。李明明白他的忍耐和宽容没有挽回婚姻,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与王芸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王芸是经人介绍,父母主持招赘结婚,后依法补办理了结婚证,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修建了房屋,按揭了小轿车,购置了家具。现两个孩子年幼,需要得到父母的关心照顾和家庭的温暖,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发生,但都可以化解。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已建立的家庭,以孩子和家庭为重,在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让,遇事多沟通协商,正确处理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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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明与王芸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诉讼只是一种兜底的法律手段。如果涉及共同财产、双方都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想尽快离婚等等情况,建议还是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有律师和没律师的帮助会出现天壤之别。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能够调解结束婚姻,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会尽最大努力谈判和调解。因为,诉讼耗时长、费用高,也容易让双方撕破脸皮当仇人,对双方以及孩子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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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撰稿人:刘力珮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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