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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批病假,员工无视公司意见强休,构成旷工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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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强是某客运公司的员工,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12年。2020年6月9日,马强周末出门散步时意外摔伤,他声称自己伤势严重,需卧床静养,向公司申请了117天的病假。休完病假刚回到公司,板凳还没有坐热,他在当天又以“肩关节痛”为由再次申请7天病假,公司认为其有泡病假的嫌疑,并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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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马强并未重视公司的意见,在提交病假申请后连续10天,他都未再到岗。公司在马强未到岗的第一天起,就每天以短信形式通知其回到公司参加候派工作,同时还向马强邮寄了未经批准不上班已按旷工处理的告知书,期间亦有主管领导亲自上门家访告知公司的《劳动管理奖惩规定》,但马强并未回心转意。

  2020年12月15日,公司以马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马强的劳动关系。马强认为,休病假是劳动者正常的福利待遇,公司不考虑其伤病情况而作出违纪处理,是剥夺其休息权的做法。因认为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马强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时,公司辩称马强在2020年已经累计休病假117天,但其伤情并不严重。公司曾对马强的伤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首先,根据马强开具的病假材料,其只需要每隔一天去医院理疗一小时;其次,马强在此前病假期间的打卡记录显示,他曾多次外出到旅游景区和酒店,存在利用病假外出旅游的嫌疑;另外,马强在休病假中途多次更换医院,其中有的医院是偏远地区的卫生院,不具备治疗马强所言严重病情的医疗条件,“泡病假”的嫌疑极大。综上,公司认为,马强在休完117天病假后再次以“肩关节痛”为由要求请病假7天亦是想要“泡病假”。为不使其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公司按照制度不予审批病假,同时建议马强回公司上班,负责较轻松的辅助工作,但马强拒不签字并自行离开,此后公司多次主动联系,马强均不理会。

  公司的《劳动管理奖惩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马强未经批准脱岗后连续10天未再到岗,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因此公司主张解除与马强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公司安排马强从事其他工作是否妥当合理,二是马强未经批准擅自脱岗是否属于旷工并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首先,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马强休病假的必要性存疑,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因病情原因无法提供任何劳动,公司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并无不妥,马强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其次,马强未经批准而未再到岗,公司已尽安排岗位、催告复工及告知相应责任的义务,但马强仍拒绝复工。公司的《劳动管理奖惩规定》已告知马强,可以作为对马强进行用工管理的依据,按照上述规章制度规定,马强连续旷工10天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解除与马强的劳动关系,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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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马强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马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马强的病情、已休病假天数、病历资料,以及其在病假期间多次在旅游景区出现等情况,认为公司对其处理方式未超出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合理范畴。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原创C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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