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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不少城市都存在经济适用房,而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此类房屋应当如何分配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遇到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案例专业离婚律师会如何处理。
案例故事:
梁先生和妻子张女士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顺利结婚。梁先生是北京本地人,张女士为河北户籍。二人婚后,梁先生通过摇号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质,之后便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以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支付首付并偿还贷款。
双方都坚持主张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给予对方一定的折价补偿,协商无法取得一致后,张女士起诉到了法院。2018年,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证并登记在了梁先生个人的名下,之后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却产生了分歧。
那么根据法律,应如何处理这起财产分割纠纷呢?
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本案中的房屋系二人婚后取得,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经济适用房又与一般的商品房存在差异,此类房屋为市政府针对本市城镇户籍中的低收入群体所开发,持有需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而本案中只有梁先生具有此种条件,因此该房屋应当归梁先生所有,同时梁先生应当按照同区域商品房价值给予妻子张女士财产分割补偿。
温馨提示: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专业离婚律师。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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