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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受胁迫而结婚,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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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飞(本文人物均系化名)和张娜原本是一对恋人。两人相恋后不久,开始考虑结婚的事情。于是,在登门拜访过张娜父母后,常飞也带张娜见了家人。

  谁知,这下出了问题。常飞的母亲对未来的儿媳十分不满,坚决不同意娶张娜进门,甚至为了提防他们偷偷去领结婚证,还将常飞的户口本撕碎。常飞拗不过母亲,便向张娜提出了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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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娜心有不甘,思来想去拨通了常飞的电话,说自己己经怀孕了,还通过微信将孕检报告单发送给常飞。常飞得知此事后十分激动,当日找张娜面谈。见面后,张娜脸色大变,声称如果常飞不与她领证结婚,就选择自杀,而且还会留下遗书,称是常飞逼死了她和肚子里的孩子,到时候“一尸两命”的责任全部由常飞承担,张娜的家人绝对不会放过常飞。

  常飞十分惶恐,又想到张娜已经怀孕,生完孩子后也许性情会有所转变。于是迫于威胁,极其不愿意地与张娜领了结婚证。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领证的当天常飞发现张娜竟然来了例假。在常飞的追问下,张娜承认自己没有怀孕。

  意识到被骗,常飞将张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飞与张娜登记结婚并非是男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因张娜以自杀、已怀孕等虚假事实相胁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第一款:“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1054条第一款:“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常飞因受胁迫登记结婚,庭审中,张娜对胁迫事实予以认可,故常飞请求撤销张娜之间的婚姻关系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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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常飞与张娜之间的婚姻。

  胁迫通常指,以给他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或名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受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胁迫者可以是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受胁迫者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得已,不情愿地与对方结婚,违背了结婚须双方完全自愿的婚姻自由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弘扬婚姻自由,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因此,双方结婚后,受胁迫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撰稿人:刘力珮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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