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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世人皆说买房难,首付房贷高上天。其实,迈过首付坎后也不轻松,莫言业主便无难,物业费、水电煤,邻里纠纷停车位,哪样不是麻烦事?今天,我们就说说物业费的难处。
2018年,李晓飞(化名)在老家购买了一套新房。购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在交房时,应把供水、排水设施配置齐全,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链接;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并由物业公司与业主进行对接。2019年4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年5月,李晓飞去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时,发现房屋还未开通水电,因近日没有时间装修,所以他也没多在意,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便离开了。
此后,李晓飞要装修新房,但物业公司以其未缴纳房屋空置期内物业费为由拒绝办理装修手续,并且拒绝协助其开通水电。李晓飞认为自己还未入住,从未享受过物业服务,不需要缴纳物业费,双方为此交涉多次未果,于是李晓飞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接通水电,并赔偿其自收房之日至实际开通房屋用水用电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损失。
法院是否会支持李晓飞的诉求呢?
综观本案,其实包含两类法律关系。第一类就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李晓飞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双方因是否要缴纳房屋空置期内物业费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而另一类则是侵权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拒绝协助李晓飞开通水电,给李晓飞造成了损失,侵害了李晓飞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纠纷。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由此可知用水、用电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业主未缴纳物业费并不是物业公司拒绝协助其开通水电的合法理由。物业公司拒绝协助其用水、用电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李晓飞的民事权益,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协助李晓飞开通房屋的用水用电,并赔偿赔偿其自收房之日至实际开通房屋用水用电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损失。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同样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在本案中,李晓飞认为自己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从而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是错误的。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以维护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的方式为个体业主进行服务,虽然李晓飞未入住,但小区卫生还是天天打扫,公共秩序时时巡查,电梯消防也在消耗支出,因此李晓飞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经法官释法后,物业公司可以再与其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另行起诉。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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