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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夫妻间实行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都是可以的,只要在婚前进行了约定就可以,但是这种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却不一定能达到效果,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案例律师会如何处理。
案例故事:
2017年,张东杰认识了比自己小10岁的陈璐,之后便对其展开了追求,很快二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在求婚时,张东杰为了证明自己的感情,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将在结婚后把自己个人名下的一处房屋给予陈璐。之后二人结婚。
但是婚后因为较大的年龄差,二人的生活习惯各有不同,经常产生矛盾,最终导致离婚。离婚后,陈璐认为该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张东杰办理房屋登记。但张东杰却不同意了。
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前,可以对婚后的财产分割情况做出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这里约定的财产分割的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将一方的财产约定给对方的情形。于是陈璐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财产分割。那么这处房产究竟应该归谁所有呢?
此种情形属于赠与,而根据法律的规定,赠与财产未交付、房屋未办理登记前,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在本案中,张东杰可以拒绝就此房产进行财产分割,拒绝办理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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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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