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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市刘先生委托冠领律师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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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公告

  北京市刘先生于2021年12月21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尚炳起、魏欢磊律师担任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21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优秀职业素养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非违约方通常会向违约方主张房屋差价损失作为赔偿,本文结合对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差价损失的性质及认定做简要分析。

  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的一种形式,相应的,其认定和计算自然也应当遵循可得利益损失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

  一、可预见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减损规则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三、损益相抵规则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过失相抵规则

  或者叫过错相抵、混合过错规则。根据《民法典》第592条:“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已经确定哪一方为违约方及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根据违约方及守约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个案中双方过错具体比例如何认定并不容易。 另外,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根据案件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获益方对损失方进行补偿,因此司法实践中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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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炳起律师

  个人简介:

  男,汉族,中共党员,曾任某环保工程公司法务经理,现就职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擅长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业务。

  执业领域

  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致力于为客户解决各类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及租赁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民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股权转让等公司类纠纷。

  部分代理案件

  1.北京市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2.广东省谭某离婚纠纷案;

  3.北京市尚某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案;

  4.北京市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5.黑龙江省蒋某、河北省任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6.北京市某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7.北京市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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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欢磊

  个人简介:

  男,汉族,法学系学士,已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踏实、诚恳、善于学习、具有团队精神。能够运用法律思维考虑、解决实际问题。

  擅长领域

  婚姻继承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合同纠纷。

  撰稿人:吕德祥

  文章类型:A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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