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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大数据时代,人人都在裸奔。”说起这句话,大家可能想到的是黑客利用系统漏洞窃取隐私、手机软件泄露隐私、无良商家非法出售用户信息等操作,但还有一部分不曾被人留意,但它对当事人却能造成巨大的影响,那就是微信聊天记录。
也许有人认为,一段聊天记录能造成多大影响?首先,我们应认识到,微信内的朋友多为亲属、关系不错的朋友和领导、同事,可以说基本覆盖了一个人的生活、交往范围。这时,一张没头没尾的聊天记录截图被放出就可能就会对他的日常生活造成精准打击,甚至产生社会性死亡。
湖北大一学生李某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2019年5月,李某通过某聊天软件相识黄某,两人相谈甚欢,久而久之,黄某想确立恋爱关系,却遭到李某的拒绝。恼羞成怒的黄某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李某的联系方式、姓名一同在网上曝光,并控诉李某为渣女。此事在网上迅速发酵,一时间李某在校园里被人指指点点,给李某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为此,李某向法院请求黄某立即停止对李某的名誉侵权行为,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经法院审理,认定黄某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因此,法院作出了支持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无独有偶,山东的吴女士和赵先生也因为微信聊天记录被曝光而对峙公堂。
2018年,吴女士与白先生相识,同年确立恋爱关系。相处月余,吴女士发现白先生已婚,于是要与白先生分手。白先生承诺会与妻子离婚,吴女士信以为真,便不再提分手之事。哪知一年后,白先生并未与妻子离婚。吴女士不再抱有期待,于是与白先生分手,索要赔偿20万元,并出具欠条。后因吴女士一直未收到赔偿款,于是她把两人微信聊天记录和欠条复印多份,张贴在白先生的公司玻璃上。白先生认为吴女士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于是将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法院审理认为,白先生已婚却仍与吴女士建立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基于此,对白先生的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有所限制,且没有证据证明吴女士的行为对其名誉权造成的具体影响,所以其主张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为晒聊天记录的行为,却得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这两个案例恰好说明了隐私的边界。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总体原则贯穿民法典始终,因此隐私权保护范围也受到该原则的影响,存在一定的限制,正如上文中提到白先生的隐私权就因此原则受限。
在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已经不断普及并且深入人心,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在网络上分享内容,但并非可以为所欲为。只有认清隐私的边界,在尊重私权的前提下,自由平等,开放共享才能让人享受到真正的自由。要始终牢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散布、公布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影响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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