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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补偿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是先支付给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再按照民主程序确定分配比例分配给村民。那么,村民与村委会因土地补偿费分配产生的土地财产纠纷,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本案是一起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土地财产纠纷案例。王某是湖南岳阳某村村民。1985年1月,其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本村区域内的6.6亩旱地以每年40元的价格承包给王某耕种,承包期为10年。
合同到期后,王某与村委会续签了该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
在合同履行期间,政府因道路建设,征收了王某耕种的土地,村委会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其后,王某的妻子与村委会签订《关于王某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调处协议》,约定承包合同终止,村委会给王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六千元整。
此后,双方发生土地财产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村委会截留王某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的行为违法,判令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共计XXXXXXX元。
在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实质上属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如果上诉人认为分配方案违法,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这起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土地财产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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