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赵某曾是高某工厂的一名员工。因高某资金周转问题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向赵某借款10000元,2015年1月向赵某借款50000元,2016年9月12日向赵某借款50000元,并向赵某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随后,高某就10000元本金,于2014年、2015年、2016年向赵某偿还利息共3600元;就2015年1月借的50000元本金,分别于2016年、2017年向赵某偿还利息共计12000元;就2016年9月12日借的50000元本金,于2017年9月12日向赵某偿还利息6000元。双方之间产生借贷关系。
高某偿还上述三笔借款本金的利息后,重新向赵某就三笔借款本金向赵某出具三张借条,且未约定利息。因高某承诺再向赵某偿还一年利息,高某在重新出具的三张借条上用黑笔修改了落款日期,但之后并未再支付利息。2019年开始赵某因急需资金,多次要求高某还款均未果后,只好诉至法院。
高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庭审时缺席。
律师观点,债务应当予以清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二、110000元本金是否应予支持。本案高某为资金周转分三次向赵某借款110000元,并向赵某出具了三张借条,赵某、高某达成了借款合意,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赵某、高某口头约定了利息为月息1分,赵某确认高某就以前的借条已清偿利息共21600元,高某于清偿利息后重新向赵某出具了三张借条,重新达成了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成立,故高某已清偿的21600元利息法院不再处理;最后出具的借条未重新约定利息,且赵某在庭审中放弃要求高某清偿利息的诉请,则高某应就重新出具的借条向赵某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由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赵某本金110000元。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