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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提起宋朝,可能很多人会想到杨家将、岳飞,那并不是一个绝对和平的时代,立国319年间,两度倾覆,饱经异族入侵之痛。同时,宋朝也是一个经济高度繁荣的时代,曾有日本学者称中国早在宋朝就出现过资本主义萌芽,不过这个观点并不被主流学界所采纳,我们可以从当时法律中窥见宋代的发展情况。
在市场管理方面,宋代打破了坊市制度,取消了宵禁,这使得商人的贸易活动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商事活动更加自由。王安石变法时制定了“市易法”,设立“市易务”作为管理市场交易的专门机构,并由官府拨付巨额资金依据市场情况负责平抑物价,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同时也向商人贷款收取利息。
在对外贸易方面,宋代制定了“市舶法”,对吸引许多外舶前来贸易的外商,官府授予一定官职;管理外贸的官员如能发展通商关系的,也可以得到晋升的奖励。这从法律层面反映了当时海外贸易急剧扩大,事实也是如此,在市舶法的鼓励下,南宋通商的国家和地区有50多个,绍兴末年,光泉州、广州两市的净收入就为200万缗。
宋代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专卖法,为特殊货物的买卖流通提供了规范。宋代沿袭前朝旧制,对盐的生产和销售由官府控制,制定《盐法》实行专卖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人完全不能贩盐,宋徽宗时期创立了盐引制,商人向官府购买盐引后,便有权运输和销售。
除盐外,茶和酒也属于专卖货物。宋初对茶实行官卖办法,茶叶统统由官商收买,再批发给商人销售;南宋高宗时期制定了“隔槽法”,设置官吏主管酿酒,百姓可将米运到官府酿造,官府收酿造费,酒归百姓自由买卖。
在民事法律方面,第一,加大了物权保护。在不动产物权保护上,北宋初期出现了作为官府正式承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红契,进一步从法律上承认土地的私有权;动产物权保护上,不仅要求出具书面契约,还要取得官府承认,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无主物的占有、孳息归属等问题。
第二,债法方面,宋代对有关契约标的、价格及其计算、期限等均有相当完备的法律规定,还出现了“三人相保”、“保人代偿”、“连保同借”等担保形式。《宋刑统》中还规定,逾期不履行债务的,按标的数额及迟误日期分别处刑,并责令赔偿。
第三,继承法方面,对女子继承财产制定了许多细则,不仅如此,遗腹子、私生子、义子与赘婿的继承权也受法律保护。
宋代民商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宽泛,规定之细密,均为前代所未有,这得益于当时经济的发展,为法律规范的充实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虽然宋代商业比前朝有较大发展,但商事法律尤其是专卖法,还体现着浓厚的“抑商”色彩。除此之外从当时的刑事法律上,我们能够看出,宋代的经济虽然繁荣,但与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差距甚远。
宋代颁布了“重法地法”,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之所以颁布该法律是因为仁宗后期,财政开始出现亏空,加上天灾流行,统治者加大了税收力度,这使得不少农民“破产”,走上了犯罪道路。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法律可以反映出宋代确实是我国历史上经济发展的“高光时刻”,但也因经济不够高度繁荣,法律上存在着我们不能理解的局限。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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