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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29日0时22分,张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内载有李华在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失控后该车右侧与马路牙接触、前部及右侧又与路西侧树木接触,造成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张乐及李华受伤,李华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苏某夫妇接到交警电话,一下子瘫软在地。两人痛失孩子李华,伤心不已。
该事故经交通支队认定:张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李华虽明知张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仍乘坐的违法行为,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最终认定:张乐负全部责任,李华无责任。此后,张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次事故给李某、苏某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失去孩子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故李某、苏某诉至法院。
张乐辩称:认可事故发生经过,且其已经承担了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李某、苏某在精神上已得到了抚慰。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已经包含在丧葬费之中,误工费、交通费不应单独计算。事发当天,李华也喝酒了,张乐酒后驾车送李华回家时,李华没有对其驾车行为进行相应的劝阻,反而乘坐该车辆,客观上强化了张乐的驾车行为。李华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减轻张乐的民事责任。张乐同意赔偿合理合法损失,但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事故责任并非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本案中,张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造成李华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华明知张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仍乘坐,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故法院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双方的责任程度比例进行适当划分。李某、苏某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于法有据、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已含在丧葬费中,不再单独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张乐已就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刑事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苏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154364.53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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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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