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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小王于2019入职北京某公司。约定小王的月工资为10000元。2020年11月,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时,小王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去年60小时加班费。公司虽认可存在加班事实,但根据公司《管理手册》的规定,加班不予支付加班费。
且小王入职时已在《管理手册》上签字表示认可,故不同意支付上加班费。双方就此产生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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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从该条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之后,应当及时安排劳动者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同理,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的规定,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即使该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亦因显失公平而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故公司应当支付小王加班费。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公司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否合法”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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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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