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2025-12-23 10:40:33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上海徐汇区33平方米的房屋内,承载着李家两代人的记忆。它源于老宅的动迁——1993年,李母带着子女李乔、李军,以及小儿子李海一家三口,迁入这方斗室。2000年,公房买产权时,经同住人签字同意,产权落在了当时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李军名下。岁月流转,父母离世,兄弟姐妹各自成家,案涉房屋成了李军与李海一家的居所。

2022年寒冬,一生未婚的李军在病榻前,用颤抖的手写下遗嘱:“本人李军……现将名下房屋产权给侄李硕博、妹李乔、姐李盈共同管理、继承,家中成员李海有居住权,其它无权过问。”
不久后,李军溘然长逝。遗嘱的公开,让这个表面平静的家庭泛起了波澜。李硕博、李乔、李盈主张依遗嘱继承产权;而一直居住在此的李海一家,主张自己作为原始调配人口及购房出资人也应享有产权份额或至少是居住权。
各方僵持不下,李乔、李盈、李硕博便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希望冠领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解决纠纷,冠领律所经研判指派王坤、樊凤奇律师代理本案。
面对涉及9人的这起纠纷,冠领律师查阅案卷资料后,将办案目标落在论证遗嘱的合法有效性、排除对方不当主张上,并备齐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了遗嘱继承纠纷之诉。
法庭上,李海的妻子、儿子指出,自己购房时有所出资,当时的购房签名不是本人签名,房屋登记在李军名下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当年购买公房产权时《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有李海夫妻的签字,确认产权归李军所有,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李海的妻子、儿子虽曾居住并可能出资,但长期未对产权登记提出异议,视为对李军享有产权的默认;此外,他们已另行获配他处公房,享受了福利分房待遇,已不具备继续主张系争房屋权益的基础。
其次,李军的自书遗嘱形式完备、意思表示清晰,且内容合法,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应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遗嘱明确指定了李乔、李盈、李硕博为产权继承人,并赋予李海居住权,这构成了处理遗产的完整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系争房屋归李乔、李盈、李硕博按份共有,同时确认李海享有居住权。
判决生效,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上将更换新的名字,这场绵延数十年的家庭纷争终于画上了句号。为了感谢冠领律师的付出,三位委托人在结案后专门来到律所为律师赠送了锦旗。(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