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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兰庭摄影公司(化名)系一家从事摄影扩印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专业化设计服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业务的公司。2016年9月28日获准取得“兰庭摄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微缩摄影等,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7日。
兰庭摄影公司通过网络推广、户外媒体广告、平面广告等方式,投入大量资金对“兰庭摄影”品牌进行广告宣传,还曾在多部综艺节目中投放广告,对“兰庭摄影”品牌进行广告宣传。“兰庭摄影”品牌先后获得多个平台的成交数量冠军、并获得优质商家、行业领军人物、龙头骨干民营企业等多个荣誉称号。
爱莎摄影工作室(化名)系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摄影服务。爱莎摄影工作室未经兰庭摄影公司许可,在其店铺指引及部分样品上使用“兰廷”、“兰廷经典”字样。爱莎摄影工作室在美团平台上开设网店,使用“兰廷经典旅拍婚纱摄影”作为其店铺名称,在大众点评平台也开设了网店,使用“兰廷经典旅拍婚纱摄影”作为其店铺名称,还在婚礼纪网站上开设网店,使用“兰廷经典旅拍婚纱摄影”作为其店铺名称对外宣传。兰庭摄影公司认为爱莎摄影工作室的“兰廷”易与其注册商标混淆,于是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爱莎摄影工作室的经营范围为摄影服务,兰庭摄影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摄影、微缩摄影等,两者属于相同服务。爱莎摄影工作室在其经营的店铺店招上使用“兰廷”、“兰廷经典”字样,与涉案“兰庭摄影”商标的文字近似或相同,故两者构成近似或相同;爱莎摄影工作室在某平台也开设了网店,使用“兰廷经典旅拍婚纱摄影”作为其店铺名称,与涉案“兰庭摄影”商标的文字近似,故两者构成近似;爱莎摄影工作室还在婚礼纪网站上开设网店,使用“兰廷经典旅拍婚纱摄影”作为其店铺名称对外宣传,与涉案“兰庭摄影”商标的文字近似,故两者构成近似。爱莎摄影工作室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了与兰庭摄影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商标混淆、误认,故爱莎摄影工作室的行为侵害了兰庭摄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兰庭摄影公司及涉案商标在婚纱摄影行业获得了诸多荣誉,故兰庭摄影公司的“兰庭摄影”字号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爱莎摄影工作室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兰廷”字样,结合其在店铺店招及网络宣传中称其提供的摄影服务亦为旅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商标混淆,误认其提供的服务是兰庭摄影公司的服务或者误认为双方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兰庭摄影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爱莎摄影工作室实施了商标混淆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兰庭摄影公司要求爱莎摄影工作室停止在店招、背景墙及网络宣传中使用“兰廷”、“兰廷旅拍”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合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
1、爱莎摄影工作室立即停止侵害兰庭摄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爱莎摄影工作室赔偿兰庭摄影公司因商标混淆的经济损失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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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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