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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朋友相聚都喜欢把酒言情,许多人经常三五不时召集几个朋友,组个酒局,推杯换盏之间说说近来的悲欢喜乐,好不惬意。但是,你知道召集酒局有风险吗?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分享
王琦、冯曼和刘铭是多年的好友,三人是大学同窗,后来选择了同一个城市工作,时不时就会相约一起喝酒吃饭。
某日,王琦邀请冯曼和刘铭到自己家中聚餐,席间三人聊的兴起,喝的开怀,每个人都晕乎乎的。当晚聚餐结束后,冯曼坚持要求自己驾车回家,王琦不放心便坐在副驾上陪同,而刘铭刚好顺路,也一同坐车返回。
途中,冯曼因酒后头晕,躲闪不及,与一辆违规停靠的大货车相撞,刘铭当场受伤。经交警认定,冯曼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铭与王琦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铭头晕无力,无法起身,王琦以为他是醉酒所致,便带着刘铭返回了自己住处,打算明天送他回家。将刘铭扶回家后,王琦发现他右胸有不明红色痕迹,并未重视,谁知第二天一早,王琦发现刘铭已经死亡。
经鉴定,刘铭是因为饮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肝破裂、出血,并发胃内容物反流吸入,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为其死亡的主要因素。
刘铭死亡后,其家人就赔偿事宜未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便将王琦、冯曼、大货车司机、大货车挂靠公司、大货车投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冯曼酒后驾车,造成刘铭死亡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大货车司机驾驶车辆违规停放,经交警认定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大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王琦作为酒席的召集者,明知冯曼酒后驾车未有效劝阻,还与同样醉酒的刘铭一同乘坐冯曼驾驶的车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另外,王琦在发生事故后带刘铭回家,此时仍处于她酒席召集者的义务延续时间,但她未能及时发现刘铭的异常,应当对刘铭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死者刘铭本身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明知冯曼酒后驾驶有危险,仍选择上车,本身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基于这一点,可以适当减轻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各项赔偿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30%的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冯曼、王琦分别按照40%、20%的比例予以赔偿。总计下来,王琦最终赔偿40万元。
朋友相聚本是乐事,千万不要因为饮酒出事故,甚至丢了性命。郑重提醒:召集酒局有风险,安全交际记心间!
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C
审核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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