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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怀疑儿子因补课自杀起诉学校和老师 法院予以驳回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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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标志着“双减”正式施行。在以往的一段时间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课业繁重、压力大,一直受到诟病,有不少人担心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近日,湖南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当事人读了儿子生前日记,认为他的自杀与补课有关,于是将学校和老师告上法庭,他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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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曾2008年出生,2020年9月1日升入初中就读。小曾的父母在他上小学的时候就离婚了,他由父亲曾文抚养。曾文因常年在外地工作,便将小曾交给姑姑及姑父照顾。2021年6月14日晚,小曾的姑父接他回家,他与往常一样写完作业后看了会儿电视就上床睡觉了。

  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小曾的姑姑叫小曾起床吃饭上学,叫了好几次一直没得到回应,她觉得可能是孩子睡得太沉了,于是打开房门准备进屋叫他。可房间内的景象让小曾的姑姑尖叫出声:小曾身着她的裤袜、蓝色裙子,已经自缢身亡。

  曾文得知这个消息之后悲痛万分,三人在整理小曾的遗物时发现了他的日记。在其中两篇日记中,小曾表达了对学校和校外补课的极度抗拒,字里行间都透露着抑郁。曾文记得为提高班级整体成绩,小曾的老师何某、黄某、林某在2020年下学期和2021年上学期为小曾等学生进行校外补课。他认为是这三位老师的“强制”补课行为导致了小曾心情抑郁,进而轻生,学校对此也难逃其责。于是,曾文将何某、黄某、林某及学校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6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何某、黄某、林某是否存在校外违规补课的情形,补课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2、四被告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如存在过错,则四被告的过错与曾文之子死亡的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关于焦点1.教育部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和“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本案中,被告何某、黄某、林某2020年下学期和2021年上学期存在校外补课行为,但曾文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何某、黄某、林某收取了补课费,因此不能认定何某等三位老师的补课行为违反了教育部的上述规定。曾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2020年下学期为其子进行了补课,或存在其他教育管理不当的行为。曾文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何某、黄某、林某三位老师组织学生在校外补课,故三位老师在校外补课的行为系三位老师的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

  关于焦点2.小曾案发时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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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了学校的责任范围,小曾的自杀行为发生在其姑姑家中,不在学校的责任范围之内。小曾在事发前一直正常上课并无任何异常表现,小曾整本日记中,只有其中两篇与学习压力大、不想补课有关,无法确认是补课导致小曾心理压力过大,也无法证明何某等三位老师补课与小曾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何某、黄某、林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对小曾的死亡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了曾文的诉讼请求。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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